勞動部於110年9月27日預告將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其修正重點共有八項,如下:
一、 為解決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因所處不同工作場所,而影響其享有健康服務之權益,原以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為適用範圍,刪除「同一工作場所」,並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計算應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之人力。(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 為強化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之健康服務,爰依事業單位規模及從事該作業之勞工人數,修正醫師臨場服務頻率。(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
三、 明定事業單位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時,應委託特定之機構安排符合資格之人員為之,並修正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資格之規定,以強化勞工健康服務品質。(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七條)
四、 為因應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其部分事業單位具分散性質,且不同產業別之工作型態及健康風險有別,爰增訂該類型事業單位得以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採取多元之健康服務模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附表八)
五、 鑑於部分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分散或微型企業等配置急救人員有實務上困難,爰依事業單位之危害風險類別,修正急救人員配置規定,以符實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 修正游離輻射作業勞工於健康檢查時,所提供予醫師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 為強化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分級評估及管理機制,修正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暴露評估資料,及針對第四級管理者之工作場所危害暴露評估,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 基於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事業單位,配合勞工健康服務制度之施行及本規則修正所需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其施行時間。(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